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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大小[ ]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8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1.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3.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4.陆某州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5.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

  6.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一、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作业的,属于“毁坏”林地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租赁位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的多处林地,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翻整涉案林地,并使用挖掘机清理林地内的树根、石块后,自已或者转租他人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分别非法占用林地183.8亩、51.6亩、65.1亩、24.2亩。

  【裁判结果】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被告人于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元;被告人黄某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卢某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根据《森林法》规定,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均属林地范畴。保证林地专门用途,对于有效保护地上原有植被,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生态功能,至关重要。本案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该镇地处长白山余脉、鸭绿江畔,依法保护当地林地资源,对于维持森林蓄积、促进绿色发展,防范、抵御山洪、泥石流等常见自然灾害,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为牟取利益,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总量超过300亩,严重毁坏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生态功能。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彰显了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


二、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非法占用林地,严重破坏原有植被的,属于“毁坏”林地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徐某成承建陕西省商南县赵川镇文化坪村某标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涉案道路所在区域内的林地,并采用爆破、挖掘等方式施工,造成林地上原有植被大量毁损。经勘验,被告人徐某成共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用材林林地62.66亩,毁坏程度为重度。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62.66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涉案道路工程的性质,以及被告人徐某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人口规模巨大,林地资源相对短缺。当前,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林生产、建设,破坏林地资源的情况仍然多发。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推动森林生态严格保护,是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林地上的林木等植被承载着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汇聚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之下,森林植被作为重要的“碳汇”资源,对实现“双碳”目标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林地原有植被直接影响林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是评价林地“毁坏”及其程度的依据之一。本案造成原有植被大量毁损、被占林地重度毁坏后果,是典型的非法占用林地犯罪。而且,行为对象兼具公益林地和用材林地,生态价值较为重要;行为手段采爆破、挖掘方式,对土壤功能、质量以及地上植被破坏更加严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对森林生态的有力司法保障。


三、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毒害古树牟利的,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长伙同欧阳某甲,在湖南浏阳、江西宜春等地寻找古樟树,并雇请陶某福、欧阳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生,在树蔸部位钻孔并灌注草甘膦农药,欲待古树被毒死后采伐出售牟利。其间,何某长、欧阳某甲二人与谢某生(另案处理)约定,以33.8万元价格交易其中一棵古树,并收取谢某生定金8万元。何某长、欧阳某甲共毒死古樟树7株,其中6株有李某生参与实施。经鉴定,除两株古樟树树龄在300年以上外,其他5株树龄均在500年以上。2022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长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欧阳某甲、李某生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长、欧阳某甲、李某生违反国家规定,钻孔灌毒致古樟树死亡,属于毁坏古树名木,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坦白等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欧阳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资源的瑰宝,保存了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近年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古树保护管理工作。但受利益驱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甚至形成非法产业链,亟需加大惩治力度。有的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十分严重。本案即是跨湘赣两省六市九区县的多团伙、成批量毒害古树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实刑,且均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严惩危害古树犯罪、加强森林资源司法保护的坚定立场。

 

四、陆某州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的,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陆某州、张某富、张某忠、熊某龙、陆某在贵州省台江县、剑河县等地的多处山场,使用电锯盗割楠木树块,并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正、杨某永、王某亮、王某明等人,被告人王某亮、王某明收购楠木后,通过邮寄方式又出售给被告人翁某生、刘某权等人。经鉴定,涉案树木为野生闽楠,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告人盗割闽楠共30余株,并致其中7株死亡,导致树龄2600余年的“古楠木王”被严重毁坏;非法交易楠木板料200余块,折算立木蓄积2.28余立方米,累计获利41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陆某州、张某富、张某忠、熊某龙、陆某,非法毁坏野生闽楠、出售野生闽楠板料,被告人罗某正、杨某永、王某亮、王某明、翁某生、刘某权,非法收购涉案闽楠板料,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本案行为对象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陆某州、张某富、张某忠、熊某龙、陆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对其中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六万元;判令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被告陆某州等十五人认购98万余元碳汇替代对致死楠木的修复,对“古楠木王”缴纳救治修复费29万余元,按份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珍稀植物是野生植物中相对脆弱的部分,一旦灭绝,不仅本身基因、文化和科学价值将丧失,还会引发其他多物种连锁衰退、甚至灭绝,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我国一贯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实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重要举措,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然而,当前危害珍稀植物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本案即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盗割方式毁坏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闽楠,涉案树木多达30余株,致7株死亡,并严重毁坏被称为“古楠木王”、树龄2600余年的闽楠古树。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十一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对罪行最为严重的升档量刑;同时依法判令十五名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被告就毁坏珍贵树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生态修复和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严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严格保护珍贵树木资源的具体举措,对切实贯彻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五、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

——对于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的,应当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旦知某旦为修建房屋,携带油锯、斧子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洮河保护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保护区内车巴保护站某林班某小班云杉(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6棵,并制成原木26根运至车巴保护站其他林班内存放。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测量、核算,涉案26根云杉立木蓄积为17.5立方米。

  【裁判结果】

  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旦知某旦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云杉,涉案林木立木蓄积17.5立方米,达到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标准。综合本案行为对象以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因素,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旦知某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元;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异地补植云杉苗木260株,恢复林地面积1.6亩,并对补植的林地进行管护,保证成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更为重要的生态功能,依法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依法严厉惩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犯罪、有效修复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生态责任。案涉洮河保护区位于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秦巴山地的过渡地带,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天然原始山地寒温性暗针林生态系统、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洮河保护区生态区位特殊,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对于涵养水源、汇聚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盗伐洮河保护区内云杉,立木蓄积超过17立方米,严重破坏保护区内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当地林业技术部门制定的专业修复方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补植苗木、恢复林地,通过“刑罚+修复”裁判模式实现附带公益诉讼功能,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六、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对于链条化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行为,应当从严惩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彭某祥在江西省贵溪市开办锯板厂加工木材。同年,彭某祥与吴某(另案处理)口头约定,向其提供阔叶树锯材,吴某按每立方米900元至1070元收购。2020年1月至9月,被告人彭某祥明知当地禁伐阔叶树,附近村民无采伐许可证从自留山上零星砍伐阔叶树,仍予收购,并收购部分为修建花桥水库枢纽工程而合法采伐的阔叶树。彭某祥对上述林木进行加工后,陆续向吴某销售阔叶树锯材84055根,折合立木蓄积642余立方米(包括合法采伐的阔叶树87余立方米)。同年9月,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尚未销售的阔叶树原木524段、锯材453根,折合立木蓄积33余立方米。此外,2020年3月,贵溪市林业局在彭某祥锯板厂查获非法收购的阔叶树木材487根,折合立木蓄积28余立方米;被告人彭某祥缴纳罚款人民币1632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亲属积极退赔赃款。

  【裁判结果】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彭某祥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其亲属退赔情况,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彭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相对于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犯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作为销赃环节的犯罪类型,不直接实施非法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存在一对多、一对众,甚至是职业化、链条化的情况,行为辐射范围广,涉案林木数量多,非法获利数额大,社会危害远超分散、偶发的一般盗伐、滥伐行为。对于此类涉森林资源销赃犯罪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评估实际社会危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要求。本案即是专门实施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并通过固定渠道加工转卖的情形,且呈规模化运作,不到一年时间内非法收购林木的立木蓄积就超过600立方米,对当地林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受利益驱动,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非法收购,在当地普遍禁伐阔叶树的情况下,成为持续诱发非法采伐的因素。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本案行为人依法定罪并在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有力惩治、有效震慑链条化非法收购林木行为,对于铲除非法采伐诱因,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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