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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刚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该怎么办?这可能是困扰很多买房人的一个疑惑,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如果你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该如何救济。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你的房子为什么会被法院查封,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一些执行强制措施,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等,在采取上述措施时,依据的是该财产的权利外观,即登记所有人,虽然你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也有可能你的房子会被法院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房屋属于预售性质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预售许可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案外人主张其已经支付了价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发票;不能提供不动产发票或被执行人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外人应当提交相应的收款收据及银行转款凭证;以现金方式支付价款的,必须提供款项来源并作出合理解释;

  3、案外人主张其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应当提供出卖人交付钥匙的证据或房屋交接单、在物业公司办理的入住手续、交纳水、暖、燃、电及物业费等费用凭证。如进行了装修、租赁的,还应当提供装修合同、租赁合同和费用票据;

  4、案外人主张其为商品房消费者的,应当提供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

  5、案外人主张其为以物抵债受让人的,如为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的,其应当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书和清算材料;如为抵顶借款的,案外人应当提供原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或借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以物抵债协议书及相应的清算材料。

  (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王再锋)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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